自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并实施以来,由于《条例》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部分省市药品监管部门相继发布新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适应新《条例》对于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药监局印发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6月4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药监局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自6月7日起施行。
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基准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
可能有小伙伴不知道,何为“裁量基准”“裁量权适用规则”,在这里小编给大家阐述一下个人见解。
裁量基准,以医疗器械行业为例,众所周知,在《条例》中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均有“处货值金额X倍以上Y倍以下罚款”“处X万元以上Y万元以下罚款”,那么具体罚款是多少,究竟以何定义,据何标准?是否稽查人员私自决定?并不是的,行政处罚的裁量一般为免于处罚、中限、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各地规则及标准不一样。具体罚款,是根据这个裁量的标准去处罚,达到哪一个裁量的条件,执行对应裁量的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即违法当事人发生违法行为时,根据原因、身份、方式、程度、等各种情形,规定对应是哪一个裁量。例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规定为免于处罚;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规定为从轻或减轻的裁量。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可以规定为从重的裁量。
“裁量基准”“裁量权适用规则”均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发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修订,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统一执行。
至此,小伙伴们对“裁量基准”“裁量权适用规则”有了大概的认识。相信本年内,国内其他省的药品药监部门都会发布相应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裁量权适用规则”。加大处罚力度的工作,是落到实处,并不是虚声恫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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