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公司行贿院长230万,实控人获刑;涉嫌父子共同受贿,三甲院长被公诉。
医疗器械公司行贿院长230万,实控人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吴维民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告了医疗器械商贸公司实控人贿赂医院院长父子230万而获刑的案件事实。
判决书显示,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投资人为被告人吴维民及王某,其中被告人吴维民占90%的股份,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销售业务。被告人吴维民从公司成立之初就具体负责公司的销售和经营。创晟公司在新余最大的客户是新余市人民医院。
2015年年初,新余市卫计委要求全市各大医院医用耗材采购实行“一品一规”。被告人吴维民为了创晟公司能在招标中挤走同行竞争者,增加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业务量,就找到时任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邹卫兵(另案处理)帮忙,并向邹卫兵承诺如果中标就把创晟公司在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耗材销售额的10%作为“回扣”送给邹卫兵,并商议“回扣”每半年给付一次,邹卫兵安排拿钱的事情由其儿子邹某2(另案处理)负责操作。
在邹卫兵的关照下,创晟公司顺利中标了新余市人民医院骨科的“创伤、脊柱”等项目并顺利开展了业务,业务量每年达1000余万元,新余市人民医院对创晟公司的货款都及时予以了支付。被告人吴维民则按约定,事先从创晟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再通过邹某2四次向邹卫兵送“回扣”共计人民币2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余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新余市人民医院院长邹卫兵行贿共计人民币23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吴维民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因实施单位行贿犯罪取得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主动退赃,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涉嫌父子共同受贿,三甲院长被公诉
2018年9月,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布公告表示,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邹卫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新余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2月,江西省纪委省监委发布消息,新余市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邹卫兵被“双开”。
2019年4月,江西政法网公告,新余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邹卫兵和儿子涉嫌共同受贿被提起公诉。
公开资料显示,邹卫兵出生于1963年2月,江西新余人,研究生学历,是主任中医师出身的院长,曾任江西中医药大学教授。1997年11月至1999年2月任新余市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副主任,1999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新余市人民医院第二门诊部主任,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任新余市中医院党总支书记,2002年4月至2012年5月任新余市中医院院长,2012年5月至2018年12月任新余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官网显示,新余市人民医院是新余市唯一的三级甲等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