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尊医重卫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20〕8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风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营造医务人员良好执业环境
(一)推动行业立法。加快推进《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推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地方立法,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人员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医疗机构要着力强化医警联动,及时报告、移送有关案件线索。公安机关要采取果断措施制止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的整治。对于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公安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改善医务人员安全从业条件。加大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设施提升改造。加快推进公安机关与医院安全防范系统互联互通,提高医务人员执业安全感。加强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做好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理。强化医务人员劳动安全自我防护意识,通过规范医疗操作、疫苗接种、放射防护、物理隔离等方式,减少医务人员在职业环境中可能受到的危害。〔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财政厅、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发展
(四)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深化医教协同,鼓励在川高校增设公共卫生、全科医学、生物医药等领域学科专业,加大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不断增加优质人才供给。深化毕业后教育,开展系统化培训,不断提升卫生健康人才职业素养。大力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在岗医务人员提升学历层次。积极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等活动,持续提升医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优化整合人才评价项目,加大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力度。〔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促进公共卫生人才优先发展机制,将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健康四川行动核心考核评价指标。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置或明确公共卫生科室,按规定配备公共卫生人员,把公共卫生人才配置、培养、使用等内容,纳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严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准入,提升卫生技术人员占比。建立与现代化疾控体系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人才队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建设公共卫生教育培训基地,分层分类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全覆盖培训,提升专业防控能力。〔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基层岗位吸引力。采取“特设岗位”招聘方式引进的急需紧缺卫生专业人才,其在乡镇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对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按程序可直接选聘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县为单位,县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执业资质、业绩表现等情况,按规定在本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合理流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医务人员激励机制
(七)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建立健全符合卫生健康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临床救治、流调溯源、现场处置等作为成果进行申报参评;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收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病案、绩效考核等数据,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医疗卫生机构可按有关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在事业编制总量内加大统筹调配力度,保障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发展需要。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员额备案制管理。鼓励探索岗编适度分离管理模式,加大“县招乡用”推进力度。加大对表现突出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使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增强职业荣誉感。建立医务人员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适时开展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对因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或者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加大及时性奖励力度。开展“好医生、好护士、好公卫”等评选活动。建立医疗卫生专家联系机制,经常性走访慰问专家。充分发挥群众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开展关心关爱医务人员公益活动。〔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强化典型宣传引领。持续开展“健康四川—大美医者”宣树活动,结合“中国医师节”“国际护士节”等重要节日,及时宣传报道医务人员感人事迹。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解读,加强医学规律及生命健康观的科学宣传,引导全社会更好理解、支持医疗卫生工作和医务人员,增强依法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自觉意识、法治意识,使尊医重卫成为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委宣传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医务人员保障水平
(十)强化薪酬保障。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统筹平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当地县区级公立医院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核定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以及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合理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正向激励医务人员干事创业。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专业公共卫生人员薪酬保障机制,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结合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通过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获得合理收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科技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合理安排休息休假。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科学测算医务人员工作负荷,合理配置医务人员,既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又保障医务人员休息休假时间。医务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对延长工作时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按规定支付相应工资报酬。〔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有效保障社会保险与福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为医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医务人员购买补充保险和医疗责任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银保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医务人员作风建设
(十三)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卫生健康行业新形象。建立健全考核约束机制,激励医务人员提高道德修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违规违纪的人和事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完善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将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核纳入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虚假诊断、夸大病情、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收受红包、拿回扣、医疗服务不正之风等行为。坚持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同步推进,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纪委监委机关,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机构要坚持医院公益性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全链条管理。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运行保障长效机制,推进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司法厅、省医保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协同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推动中央、省关心保护爱护医务人员等系列政策落地落实,加强尊医重卫工作落实情况考核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确保工作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各地要切实履行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职责,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规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筑牢事业发展基石。深化医疗、医保、医药改革“三医联动”,加快推进医院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积极推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切实提高医疗技术,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以精湛医术和优质服务赢得群众的尊重和认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